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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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趙選任辯護人紀冠伶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遺棄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