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八九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七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八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竊盜部分為免訴、侵入住宅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尚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具狀上訴,表明「理由容調卷後補呈」,迄今已有
七、八個月,仍未提出任何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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