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勞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勞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勞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丙○○上訴人甲○○上訴人乙○○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林堉璘為被上訴人法定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倪德明 ,於本院第二審訴訟進行中之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已變更為林堉璘,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依法應由林堉璘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林金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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