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溫宏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補正經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㈡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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