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陳玲惠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被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殷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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