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張偉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進財劉麵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陸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
公告現值x占用面積=139,000x(15+25)=5,5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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