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62號
原   告  陳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陳香暖陳銘賀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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