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54號
原   告  莊貽翔
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
被   告  莊倍嘉
訴訟代理人  楊婉雪
被   告  蔡永泉蔡永蒼
被   告  蔡明魁
訴訟代理人  蔡其欣
被   告  蔡世良
       蔡世賢
       蔡佩君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 邱秋治
被   告  蔡奇政
受告知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
○鄉○○段○○○○○號、面積二二九二0三平方公尺之土地,
依下列方法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B面積各一一四六平方公
尺、三四三八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蔡永泉即蔡永蒼所有;編
號C面積四五八四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蔡奇政所有;編號D
面積四五八四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蔡明魁所有;編號E面積
四五八四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被告莊倍嘉各按原應有部分
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F面積四五八四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
蔡邱秋治 、蔡世良、蔡世賢、蔡佩君各按原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
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鄉○○段
○○○○○號、面積二二九二0三平方公尺之土地,依下列方法
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B面積各一一四六平方公尺、三四三
八平方公尺,共計四五八四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蔡永泉即蔡
永蒼所有;編號C面積四五八四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蔡奇政
所有;編號D面積四五八四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蔡明魁所有
;編號E面積四五八四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被告莊倍嘉各
按四分之一、四分之三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F面積四五八四平
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蔡邱秋治、蔡世良、蔡世賢、蔡佩君各按
四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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