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222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578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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