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222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578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