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89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9年7月1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沈惠珠┌──────────────────────────────────────────────────────────────┐│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番子│番子│873-1│建││5│83│全部││├──┼───┼────┼────┼────┼────────┼─┼──┼──┼──────┼─────────┼──────┤│002│嘉義縣│民雄鄉│番子│番子│873│建││6│77│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號││││層│層│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14-2│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住家用加│159.│173.│7.54│││││34│陽台│22│平│全部│││││福權村11鄰福│雄鄉番子│強磚造2│10│36││││││0││.7│方││││││權3號│段番子小│層││││││││││5│公│││││││段873-1││││││││││││尺│││││││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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