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396號聲請人 江旻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韋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債務人正確之姓名。(台端於聲請狀上所列債務人 黃中平 與提出本票上所載龔韋竹顯不相同,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龔韋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