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390號聲請人 楊逸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羽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黃羽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