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號
聲請人億順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皇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億順得企業有限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南│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柒萬壹仟零壹拾玖│GP五000五七││││徐皇嬌│門分行││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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