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5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七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壹拾叁萬零玖佰伍│BR五五0三五六││││司 許福田 │行││拾叁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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