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9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9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一│││貳佰肆拾││││││││柒││├─┼───────────────┼──────────────┼────┼───┼────┼───┤│2│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三│││貳佰肆拾││││││││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