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富山 選任辯護人 林順益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周金富 選任辯護人 陳建州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富山、周金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富山、 周金富前 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侵入住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5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8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張富山、周金富所犯結夥侵入住宅強盜罪,分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7年4月,嗣經本院駁回被告上訴在案,足認被告二人所犯結夥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二人所處刑期非短,可認被告二人有逃亡規避審判及執行之虞,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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