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富山選任辯護人林順益律師被告李後順選任辯護人 周承武 律師被告 周金富 選任辯護人 胡世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富山、李後順、周金富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張富山、李後順、周金富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三人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被告三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侵入住宅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又均有通緝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其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4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因證人及共同被告均已交互詰問完畢,均自即日起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黃翰義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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