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6號聲請人 蔡恆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本件票據權利人(系爭記名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禁止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