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林志淵
施凱騰
被 告 陳瑜鈴
被 告 莊明芳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
被 告 莊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主張撤銷轉得人莊奕宏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份,未說明
轉得人於轉得時何以知悉有得撤銷之原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
處,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