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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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沈麗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阿蓮區阿蓮國民小學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
萬伍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