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陳靜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
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佐,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