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棋信 即兆冷凍空調企業行及萊氏通科技有限
公司間返還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
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
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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