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70號抗告人 彭秀美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第三人 薛荺臻 所有,民國104年10月19日薛荺臻以信託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伊,依信託法第12條規定,相對人不得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原法院不察,竟准許相對人之聲請,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依下列權利取得之執行名義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㈠就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㈡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㈢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如有關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第1項可資參照。從而,在信託前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抵押權,於信託後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原為薛荺臻所有,薛荺臻於103年6月12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薛荺臻對相對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6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又薛荺臻前於99年8月20日向相對人借款72,900元、12,000,000元,於103年6月13日向相對人借款7,550,000、700,000元,借款期限均按各契約之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惟薛荺臻自104年9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定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此有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裁定時檢附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薛荺臻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系爭不動產謄本、相對人寄發之通知書等為證,原法院從形式上審查所為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至於系爭不動產雖於104年10月19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抗告人,抗告人並抗辯依信託法第12條規定相對人不得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云云,然本件不論係系爭抵押權,抑或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上開債權,均存在於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抗告人之前,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相對人自得聲請對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否則,無異使債務人動輒依信託之方式規避強制執行,悖於信託關係之立法本意,是上開抗告意旨,並不足採。從而,抗告人執以前詞提起本件抗告,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陳筱雯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目│等│面積│││├──┬──┬────┬──┤│則├──────┤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會明│50│旱│20│2,450.03│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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