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勝涵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勝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幫助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73號、105年度簡字第753號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共13罪、3月確定,嗣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5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