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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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維強選任辯護人黃怡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8、1014、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維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七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理由
一、被告邵維強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民國111年10月7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嗣於112年1月3日裁定自同年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2月24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2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蔡旻穎
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珉婕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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