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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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5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上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銘村 、 王銘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聲請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12年1月3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所附證物本票影本到期日未記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