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634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欠9,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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