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634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欠9,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