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19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
欄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