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23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被   告  黃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554元,及其中新臺幣188,752元自民
國10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854元,
及其中新臺幣188,752元自民國10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5年10月3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
554元,及其中新臺幣188,752元自民國105年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
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9月12日與原告(更名
前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並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清償,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尚積欠本金新
臺幣(下同)188,752元、於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65元、
給付期限前之利息2,637元、帳務管理費用100元,及自105
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爰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

三、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判決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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