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92號
原 告 林定宸
訴訟代理人 林立業
王依純
被 告 精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廣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
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