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98號
原 告 賴香文
被 告 鄒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雲林縣○○鄉○○村○○路○○號,有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至於原告所列被告於彰化縣○○市○○
路○段○○○號彰化縣政府民政處之地址,顯係辦公處所而非
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