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48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昌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文淡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之日(即105年6月23日本院收狀日)前
之民國(下同)104年8月12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並
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
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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