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即原告 戴金鑾
陳建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告 呂邱 刊 住南投縣○○鎮○○○路○○○巷○號
特別代理人 呂穎熩 住南投縣○○鎮○○路○段○○○巷○○○
號
上列聲請人與 呂邱刊 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選
任被告呂邱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呂穎熩於本院105年度投簡字第23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中,為被告呂邱刊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對被告呂邱刊等人提起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現由鈞院105年度投簡字第231號審理中,為被告
呂邱刊前於民國105年3月4日接受主動脈瘤支架手術、周
邊動脈血管支架手術與氣管切開手術,目前住院中,需長期
使用呼吸器與氧氣,而無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
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指被告呂邱刊上開病情,有被告呂穎熩所提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
被告呂邱刊現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而其子呂穎熩
為本件之被告兼 呂智媛 等4人之訴訟代理人,且同意為呂邱
刊之特別代理人,爰選任呂穎熩於本院105年度投簡字第23
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為被告呂邱刊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