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45號
原 告 柯冠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昇機電科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薪
資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
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未
依上開規定為之,請提出書狀,並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
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法律關係等1件,另提
出繕本1件。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以原告依上開說明所陳報後,以
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定之,應依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