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23號聲請人 陳少宏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萩生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萩生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萩生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之「捐助章程修訂」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萩生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因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述財團法人已於第四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爰聲請以裁定就前述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查財團法人台北市萩生文化藝術基金會前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民國95年1月4日函許可設立,並已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7冊第33頁第2670號),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107證他字第1545號)所載之內容即明。前述財團法人於108年10月5日經董事會第四屆第3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所示,且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108年10月31日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83022109號函表示同意修正捐助章程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108年10月5日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上揭函文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將上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之「捐助章程修訂」欄所示,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