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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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弘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0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2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參肆貳柒公克、壹點貳捌肆壹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123號受刑人即被告張弘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因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無罪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2.6268公克、105年安保字第1366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弘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判處有罪,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64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再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見105年度安保字第1366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執聲字第2558號卷《下稱執聲卷》第29頁),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5100031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31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疑,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