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319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伍千盈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本票原本。
二、分別釋明系爭兩紙本票之提示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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