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05號聲請人 許禮復 相對人 杜紘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6之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00年2月30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100年2月28日為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30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9年9月1日│10,000元│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TH681051││├──┼───────┼─────────┼───────┼──────────┼────────┼──┤│002│99年9月1日│10,000元│99年10月30日│99年10月30日│TH681052││├──┼───────┼─────────┼───────┼──────────┼────────┼──┤│003│99年9月1日│10,000元│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TH681053││├──┼───────┼─────────┼───────┼──────────┼────────┼──┤│004│99年9月1日│10,000元│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TH681054││├──┼───────┼─────────┼───────┼──────────┼────────┼──┤│005│99年9月1日│10,000元│100年1月30日│100年1月30日│TH681055││├──┼───────┼─────────┼───────┼──────────┼────────┼──┤│006│99年9月1日│10,000元│100年2月28日│100年2月28日│TH681056││├──┼───────┼─────────┼───────┼──────────┼────────┼──┤│007│99年9月1日│15,000元│99年5月30日│99年5月30日│TH681058││├──┼───────┼─────────┼───────┼──────────┼────────┼──┤│008│99年9月1日│15,000元│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TH68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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