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 馬紅玲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被告 林高民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之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原告應敘明是以民法第244條第1項抑或第2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