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原告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政傑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被告 李傳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956,000元(計算式:美金300萬元×民國99年11月26日起訴時之美金匯率30.652=91,9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1,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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