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21號原告 謝樹旺
洪美惠 被告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映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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