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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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參貳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95年10月31日21時許,在宜蘭縣○○鎮○○路○○號6樓之1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
1.8公克,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4月11日釋放,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4月14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為不起訴處分。茲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2包,經本院囑託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合計淨重0.3488公克、取樣0.0192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0.3296公克),此有該中心96年5月31日安鑑字第0960000818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上開扣案物品係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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