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緝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55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20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與 林楊雪櫻 (前經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8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其等2人共同擔任會首,並以甲○○○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之住處為互助會開標地點,自民國84年4月20日起迄86年10月15日止,共同以對外招攬下列互助會為手段:㈠自84年4月20日起迄89年3月20日止,每會新台幣(下同)2萬元,每月20日開會,共60會,截至87年8月15日止,已開標40會,尚有20會,每一活會會員實際已繳40萬7000元;㈡自85年7月5日起迄90年3月
5日止,每會2萬元,每月5日開標,共57會,截至87年8月15日止,已開標26會,尚有31會,每一活會會員實際已繳30萬3500元;㈢自86年10月15日起迄88年11月15日止,每會
1萬元,每月15日開標,共47會,截至87年8月15日止,已開標12會,尚有35會,每一活會會員實際已繳7萬7100元。
致使癸○○、乙○○、辛○○、己○○、丙○○○、戊○○○、壬○○、丁○○○、庚○○等人不疑有他,而分別陷於錯誤,誤以為林楊雪櫻、甲○○○有支付鉅額會款之能力,而參加上開互助會,並如期交付會款。詎自87年8月15日起,上開互助會未如期開標,林楊雪櫻、甲○○○亦避不見面,癸○○等人始知受騙,林楊雪櫻、甲○○○總計至少詐得會款約808萬3200元。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98年11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各
1份(本院卷第3至5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