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 李俊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薛金彩 │旗山農會信│00-0000000│42,527元│99年12月5日│FA0000000│││││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