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將「刑法第40條第2項」誤引為「刑法第40條但書」,應予更正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謝明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31號為不受理判決,惟扣案物中有疑似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支及海洛因殘渣袋1只,因認被告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惟被告業於97年1月29日死亡,全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卷無誤,並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疑似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一支,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該院99年11月30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1份可佐,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是本院審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其餘扣案之物(89檢總管字第5416號,已送驗之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各1只),雖屬違禁物,惟不在聲請人聲請沒收之列,故尚非本件審酌範圍,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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