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台中縣烏日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831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2,2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84,5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83,5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童貴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