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1號原告 彭淑芬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而起訴之事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