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台灣毫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晟機電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816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9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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