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即繼承人丁○○上三人法定代理人戊○○聲明人即繼承人己○○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庚○○聲明人即繼承人丙○○上三人法定代理辛○○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 蕭港 、母 蕭呂 用之戶籍謄本。如其父母已歿,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如有無法提出者,請立切結書以代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