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戊○○○
丁○○乙○○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己○○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移轉登記出賣之不動產,而其買賣不動產之價金乃為新臺幣18,220,000元,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18,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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